近日,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了廣東省陽西縣程村鎮西一礦區建筑用花崗巖礦,該礦權總資源儲量超5900萬方,年產能210萬方,起始價48304.62萬元。采礦權競得人需一次性繳清礦業權出讓收益。
該礦權出讓為非“凈礦”出讓,采礦權競得人自行理順開采礦產資源需要使用的用地、用林、用水及拆遷安置工作,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竟得人應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涉及用地、用林、用水、用路、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等許可事項,完善相關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一、礦權信息

二、其它注意事項
1、付款方式,采礦權競得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2、礦山的土地使用要求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采礦權競得人自行理順開采礦產資源需要使用的用地、用林、用水及拆遷安置工作,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竟得人應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涉及用地、用林、用水、用路、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等許可事項,完善相關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竟得人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礦山的土地使用要求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3、竟得人必須嚴格按照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建成綠色礦山,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建設和生產,并在正式投產后1年內建成廣東省級綠色礦山,未按期通過綠色礦山建設驗收的,出讓方可責令其停產整頓,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復開采。
4、讓前期綜合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地質勘查、儲量核實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和礦業權評估報告編制等相關費用共¥341萬元,由競得人承擔。竟得人須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30日內一次性支付到陽西縣財政局指定財政賬戶。競得人逾期未繳納該筆費用,視為自愿放棄采礦權,出讓方有權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
5、竟得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后,應在24個月內投人生產,因競得人自身原因,不按約定的期限建場投產,或中途無故停產、退出的,出讓方有權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收回采礦權,不予退還竟得人已繳納的全部費用,并由有權限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采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