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在我國分布廣泛,是僅次于石油天然氣的第二大海洋資源。近年來,浙江東南沿海地區建筑市場對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驅使,沿海省份盜采海砂并形成非法買賣海砂產業鏈的現象日益嚴重,嚴重威脅了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態。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自2022年成立涉環境資源審判“三審合一”專業審判團隊以來,共審結涉非法采礦罪案件11件,其中與非法開采海砂有關的案件6件,對15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人民法院圍繞國家海洋戰略,以司法審判護航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立場和導向。
經分析,該類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非法開采方式較為隱蔽,多存在利益鏈條。違法行為人通常以捕撈、運輸等合法名目為掩護,且多采取開采、運輸、銷售一體化運作方式,形成共同利益鏈條,加大了查處難度。從表面上看,一體運作沒有合同約定,沒有共同合意,但實際上各環節的行為人均知道是非法開采,并在行為上互相配合、協作,使非法開采得以高效并隱蔽地完成。
二是團伙式作案普遍,主犯難以認定。非法采礦類案件中,起領導作用的主犯一般不直接參與海上采砂的犯罪實施,導致很難在犯罪現場被抓獲,甚至絕大部分參與實施的船員根本不知道“幕后老板”是誰。在玉環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徐某通過精心組織、策劃,為盜采海砂購買無證船舶,通過事先偽造船舶租賃協議、指使船員互相串供、毀滅證據等手段,企圖“金蟬脫殼”而逃避法律制裁。
三是行政機關協同執法有待加強。打擊非法采礦涉及多個行政執法部門,目前各部門之間存在職責不明晰、協作配合不強、聯合執法不夠等問題。非法開采海砂大多數表現為抽采、運輸、銷售、購買的“一條龍”模式,但地方執法以分段式為主,存在各管一段的問題,難以形成打擊合力。海洋資源環境執法部門、海警執法部門對非法開采海砂均有執法權,綜合執法改革將部分執法權移交給綜合執法部門,導致實踐操作層面迫切需要明確不同部門的具體職責。
為此,筆者建議:
一是延伸審判機關職能。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治理漏洞,可通過開展專項整治、發送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書等方式,推動地方政府專項治理非法采砂行為。
二是加大跨區域公檢法協作力度。以玉環為例,溫臺海灣跨區域司法保護協作機制已建立并有效運作達四年,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探索與周邊案件高發、多發的海域管轄部門形成行之有效的生態保護聯動協作機制。
三是加強民事公益訴訟,彌補刑法監管空白。針對此類案件開采后果嚴重、生態環境危害大的特點,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既使受損環境盡快得到修復,又能以加大違法經濟成本的方式警示潛在的違法者。
四是強化科技賦能。非法采礦相關行為較為隱蔽,執法部門可充分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通過加強大數據、衛星遙感、AI識別等技術的運用,快速發現問題、固定證據,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