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貴州省甕安縣永和鎮垛丁砂石廠出讓成交結果公示。該宗掛牌出讓采礦權位于甕安縣永和鎮垛丁社區一帶,開采礦種為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區面積約0.3050平方公里,開采標(+1322.00m~+1150.00m)米,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
本次出讓資源量6030.65萬噸(2258.67萬m³),設計生產能力100萬噸/年,成交總價11860000.00元,競得人為甕安科駿建材有限公司。
公示期: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9日

礦權出讓特別約定
(一)競得人取得采礦權后,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申請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方可依法采礦。
(二)該采礦權掛牌出讓價款不包含競得人在取得采礦權后按規定應繳納的采礦權使用費、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基金等有關法定費用。競得人在取得該采礦權后應按照《貴州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并按規定計提。競得人要嚴格落實礦山企業耕作層剝離的主體責任,按照“誰開采、誰剝離”的原則,推動礦山耕作層土壤剝離后在工礦廢棄地復墾、采礦沉陷區土地復墾以及臨時用地復墾等項目的就近應用。
(三)該掛牌出讓價款不包括編制砂石山指標費用、礦山地質簡測報告、綠色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三合一)等報告及資料的送審、組織現場踏勘等工作費用,上述費用及相關稅費由競得人另行支付。
(四)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競得人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五)競買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參與競爭或取得礦業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競買資格或競得資格,競買保證金予以沒收。
(六)若競得人在其礦區范圍內發現可供開采或可綜合利用的其他應由州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審批頒證的礦種,根據礦種頒證權限及目前采用的統一配號系統頒證方式,根據審批權限無法辦理開采礦種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由有審批權的自然資源部門重新組織出讓。
(七)涉及到該礦區的山林、土地、道路補償以及礦山投入成本等事宜由競得人自行解決。
(八)競得人在開采過程中,應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切實保護生態環境和地質環境,防止人為破壞生態環境和造成地質災害。
(九)競得人未按規定履行法定義務或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甕安縣自然資源局可提前收回采礦權。
(十)國家和政府對采礦權及采礦權人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由國家行使的權利及因公共利益所必須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