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公開征求《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辦法及技術指南》意見的公告。
據悉,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是指非法采礦采出礦產資源的價值。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是指按照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法應當采出,但因非法采礦導致礦床破壞已難以采出(包括非法開采位置及影響范圍)的礦產資源折算的價值。
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是指沒有按照經審查批準的礦山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采礦,導致應該采出但因礦床破壞已難以采出(包括非法開采位置及影響范圍)的礦產資源折算的價值。

征求意見稿指出,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原則上由辦案單位按照認定規則直接進行認定。
在認定規則方面,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的價格,礦產品已經部分銷售的,未銷售部分按照已經銷售礦產品的平均價格認定。違法行為存在明顯時段連續性且可以分段計算礦產品數量的情況下,可以分別按照不同時段實施違法行為時礦產品價格進行計算。
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根據礦產品價格和礦產資源破壞量認定。采出部分已有銷售的,按照銷售平均價格認定;未銷售、無銷售證據或銷售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可按照采礦所在地價格認定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進行認定。
在認定程序方面,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工作,按照申請受理、技術和業務審查、集體認定等認定審理。另外,委托單位不得干預、暗示、影響報告編制單位、測繪單位、巖礦測試單位獨立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