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記者從貴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3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對礦業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以及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范。
《條例》明確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并重,遵循保障安全、節約集約、科技支撐、綠色發展的原則。推進富礦精開,實施精確探礦、精準配礦、精細開礦、精深用礦。
針對礦業權,《條例》規定礦業權設置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的除外,礦業權出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根據《條例》,通過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礦業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提前公告擬出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競爭規則、受讓人的技術能力等條件及其權利義務等事項,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市場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設立礦業權的,應當向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礦業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礦業權登記簿,并向礦業權人發放礦業權證書。
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條例》規定,礦業權人依法取得礦業權后,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作業前,應當按照礦業權出讓合同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分別編制勘查方案、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勘查、開采作業。礦業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勘查方案、開采方案進行勘查、開采作業;勘查方案、開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
針對礦區生態修復,《條例》規定,礦區生態修復應當堅持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系統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采取工程、技術、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等。涉及礦區污染治理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要求。
針對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條例》規定,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產能儲備責任,合理規劃生產能力,確保應急增產需要。出現礦產品供需嚴重失衡、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受到重大影響等礦產資源應急狀態時,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啟動應急響應,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維護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