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月1日起,《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標志著海南建筑垃圾治理向全面規范化、法治化邁出了堅實一步。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規范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提出居民裝飾裝修房屋和村(居)民自建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具體要求,以及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等。
《規定》針對居民裝飾裝修房屋和村(居)民自建房屋建筑垃圾管理難點和管理空白進行了規范,規定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準的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處理,也可以堆放到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再由管理責任人委托相關單位處理。
針對消納設施和場所用地難的問題,《規定》明確,政府應當將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內容納入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并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統籌建筑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建設需求、合理布局。經規劃確定的消納設施和場所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據了解,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運輸及處置費用,具體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在協議中明確。同時,省級部門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務平臺,推廣智能化收集運輸模式,提高建筑垃圾處理的便捷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