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自然資源部公開發布《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辦法》(下稱《認定辦法》)和《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調查核算技術指南》(下稱《技術指南》),并印發執行。
據悉,該文件主要是針對近年來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映的在辦理礦產資源行政執法案件和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難點和問題,以規范自然資源行政執法,破解執法難題。

《認定辦法》主要用以規范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價值認定。
《認定辦法》規定,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原則上由辦案單位按照認定規則直接進行認定。難以認定,以及是否屬于破壞性開采方法等專門性問題難以認定的,可由辦理相關案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方綜合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公安、檢察院、法院向采礦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出具認定報告。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組成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認定委員會,通過集體會審或會簽方式,審查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調查核算報告,符合認定條件的出具認定報告。
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數量和價格認定。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根據礦產資源破壞量和礦產品價格認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礦產資源價格,采出部分已有銷售的,按照銷售平均價格認定;未銷售、無銷售證據或銷售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可按照采礦所在地價格認定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進行認定。
《技術指南》主要用于規范價值調查核算報告編制。
《技術指南》規定,應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調查、資源量估算等環節,結合礦產品價格,調查核實非法采礦采出礦產品價值、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報告編制單位承諾報告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的承諾書,加蓋報告編制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