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廣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對劉某銳犯行賄罪、非法采礦罪,黃某貴等28人犯非法采礦罪,鄒某贛等4人犯非法經營罪暨岑溪市人民政府起訴上述被告人及張某現等5人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公開宣判。
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銳以非法采礦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對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別以非法采礦罪、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令34名非法采礦被告人連帶賠償因本案造成的國家礦產資源損害、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用、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費用及生態環境區域源頭消洗費用共計2724.78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事實
(一)非法采礦
2023年10月初,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劉某銳等29人共同投資在岑溪市某山場盜采稀土,并將所開采稀土出售給鄒某贛等人。經鑒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2310.02萬元。
(二)非法經營
2024年1月9日,被告人鄒某贛安排鄒某劍等3人欲將所收購稀土運輸到外省,后被查獲。經鑒定,被查獲的草酸稀土總價值為71.44萬元。
(三)行賄
2023年11月,劉某銳在非法開采稀土過程中請托國家工作人員李某健(另案處理)為其逃避打擊提供幫助,并送給李某健現金共計110萬元。
二、附帶民事訴訟事實
2023年10月,經張某海溝通協調,張某現等4人(已另案判處刑罰)將其山場租給劉某銳等29人非法開采稀土,該34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礦行為共造成國家經濟損失2724.7820萬元。
岑溪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銳等29名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2300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劉某銳等29名被告人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鄒某贛等4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稀土礦產品數額達71.44萬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劉某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1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被告人劉某銳、張某海等34名被告人因非法采礦共同犯罪造成國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連帶承擔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等經濟損失共計2724.782萬元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