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非法采砂
不利于保持河勢穩定
容易破壞生態環境
近期
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政府發布
禁止在河道和水庫采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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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市人民政府關于2025年汛期
河道和水庫禁止采砂的通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市臨空經濟區管委會、白蓮河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我市境內長江、中小河流和水庫防洪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規章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發〔2021〕4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巴河上巴河大橋以下河段實行修復性禁止采砂的通告》(黃政發〔2015〕23號)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汛期內全市境內長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庫內禁止采砂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長江干流禁采期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舉水河團風段、蘄河下游河段禁采期為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設防水位時。其他中小河流和水庫禁采期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15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臨時延長禁采期。
二、巴河上巴河大橋以下河段實行修復性禁采。
三、進入禁采期之前,全市長江干流、中小河流及水庫內采砂船舶及機具必須停止采砂,并撤離河道管理范圍;確不能撤離的,應集中停靠接受監管。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采砂業主撤離現場前必須清除棄料、堆體等行洪障礙物。對船舶檢驗證書和船員證書等有效證件齊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砂船舶,由交通運輸、海事部門會同水利和湖泊部門指定地點靠岸停泊錨固;對我市境內發現的“三無”采砂船舶,由水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交通運輸(海事)部門牽頭,公安、水利湖泊、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締。
四、禁采期內,除防汛應急搶險、航道應急搶通以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動。
五、汛期河道、水庫禁采及清障工作實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長江、中小河流及水庫禁采和清障工作負總責,及時組織水利湖泊、公安、交通運輸、海事、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沿河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履責,強化措施,確保禁采和清障到位,確保河道安全。
六、對違反本通告,不按規定停止采砂作業,不按要求撤離采砂船舶及機具,逾期不按規定清除棄料、堆體等行洪障礙物的,各級河道采砂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止、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阻礙、威脅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2025年4月21日
黃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