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煤礦智能化建設成效,持續推進煤礦智能化建設,近日,省能源局、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聯合印發《煤礦智能化常態化運行管理規定(試行)》。自5月1日起施行。
智能化常態化運行是指將數字化、智能化技術與煤礦生產經營各個環節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分析決策、協同控制的智能系統,使其穩定、可靠、持續地運行。根據《規定》,智能化常態化運行管理實行企業負責、部門監督的原則。煤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建立推動智能化常態化運行的相關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操作規程等,并建立月度、季度等考核機制,推動責任落實。定期對相關智能化工作崗位、班/隊組的常態化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常態化運行較好的給予適度獎勵。
《規定》要求,煤礦企業在礦井通過智能化評定后,要及時對智能化常態化運行情況進行自評。在煤礦自評基礎上,省市級能源、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比例抽查,對評價為不合格的煤礦,降級或取消評定等級。降級的煤礦經整改完善,在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升級評定,取消等級的煤礦6個月后方可重新申請智能化評定。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日常檢查、督查中發現煤礦智能化建而不用、用而不實的,可上報省煤礦智能化工作專班降低或取消智能化評定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