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1月1日發布2004年第96號公告,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以下稱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2007年1月31日,韓國株式會社OPTOMAGIC就其所適用的被調查產品反傾銷措施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申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2007年4月16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韓國株式會社OPTOMAGIC所適用的被調查產品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復審調查范圍是申請人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011000,不包括該稅則號項下的其他型號的光纖以及光導纖維束及光纜。
商務部對韓國株式會社OPTOMAGIC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復審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裁定韓國株式會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的傾銷幅度為:2.3%。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將原產于韓國株式會社OPTOMAGIC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2.3%。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8年4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株式會社OPTOMAGIC的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利害關系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08年4月15日起執行。
(源自: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