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12日發布了10個礦業權民事糾紛案件典型案例,對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礦業權民事糾紛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導,促進案件裁判尺度統一,為依法規范礦業權流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人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體現,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深化礦業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權益交易制度和平臺,有序利用自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加大禁止開發區域保護力度。
目前,礦產資源產權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市場交易機制逐步構建完善。但礦產資源產業領域仍然存在資源浪費、環境破壞、礦難多發等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反映到司法審判當中。
以1986年制訂、1996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為主體的礦業權法律規范體系,囿于時代的局限,已無法全面回應實踐關切。礦業權糾紛類型繁多、標的巨大、法律關系復雜,既涉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也涉及市場主體合法財產權益的確認和保護,需要堅持問題導向,繁榮理論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據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魏文超介紹,在法律范疇,礦業權兼具民事物權屬性和行政許可特性,與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礦區用地使用權、礦產品所有權、相鄰關系人環境權益等存在諸多關聯。審理礦業權民事糾紛案件,不僅要樹立產權保護意識、貫徹物權變動與合同效力適度區分原則,也要注意區分司法裁判與行政監管的邊界以及相互的銜接協調,保護礦產資源依法流轉,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促進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
魏文超表示,此次發布的這10個案例涉及礦業權權屬確認、礦業權出讓主體資格的判斷、礦業權轉讓合同中報批義務條款的獨立性等問題,還包括礦產勘查、開采勞務承包與礦業權經營承包的界定、礦山企業股權轉讓與礦業權轉讓的區分、礦床壓覆侵權糾紛責任承擔以及人民法院對自然保護區等特殊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合同效力的特別審查等問題,均為礦產資源民事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
為了更加清晰地解讀相關案件的裁判要旨,針對10個礦業權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李顯冬,清華大學教授崔建遠,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姚輝、王軼,重慶大學教授陳德敏,全國人大代表蔡學恩等進行了深刻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