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適用稅率的批復》(財稅【2016】69號)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對各省(區、市)所報資源稅適用稅率進行了會審,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總體不增加企業稅負的原則,確定核準了各省(區、市)資源稅相關品目實際適用稅率,山西省具體核定資源稅稅率如下:
地區稅目征稅對象稅率
山西省鐵礦精礦3%
金礦金錠3%
銅礦精礦3%
鋁土礦原礦9%
鉛鋅礦精礦5%
石墨精礦3%
石灰石原礦6%
煤層(成)氣原礦1%
粘土原礦每立方米5元
砂石原礦每立方米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