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召開的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生活垃圾怎樣分?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條例》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明確了各類別定義及范圍。具體來看——
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等;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無汞電池、煙蒂等。
《條例》明確,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要予以調整。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專門提出,本市住宿、旅游、餐飲及相關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
沒分類如何懲罰?
或將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投放規(guī)定進行了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廚余垃圾應當先瀝出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處理等其他減量化方式排放;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庫、排水管道等地點傾倒生活垃圾。禁止將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混合進行投放。禁止將農業(y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禁止將工業(yè)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對于懲罰措施,《條例》明確,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guī)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依據前款規(guī)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活動,經城市管理部門核準,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公共區(qū)域誰來負責?
管理責任人指導監(jiān)督責任區(qū)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走出家門,公共區(qū)域的垃圾誰來管?對此,《條例》明確,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其中,委托物業(yè)服務人進行管理的住宅小區(qū)、寫字樓等建筑區(qū)劃,管理責任人為物業(yè)服務人;未委托物業(yè)服務人進行管理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等單位所在區(qū)域,管理責任人為該單位;實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區(qū)劃,管理責任人為居(村)民委員會;農村散居區(qū)域,管理責任人為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人為施工單位。農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道路、廣場、公園、城鎮(zhèn)公共綠地、旅游景區(qū)、機場、客運站、公交場站、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建立責任區(qū)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指導、監(jiān)督責任區(qū)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并簽訂服務合同;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去向等情況;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設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時維護更換,對生活垃圾投放設施進行衛(wèi)生清潔和消毒滅殺,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管理責任人發(fā)現投放人未按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農村地區(qū)也要垃圾分類?
同樣納入城鎮(zhèn)生活垃圾管理系統(tǒng)
我們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后,這些垃圾將去哪兒?《條例》明確,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類處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yè)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進行循環(huán)利用或者再生利用;有害垃圾采用無害化方式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廚余垃圾采用產沼、堆肥等處理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其他垃圾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處理單位采用焚燒、衛(wèi)生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條例》還專門強調,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至于大家所關心的農村地區(qū)垃圾分類,《條例》也明確,農村地區(qū)的生活垃圾實行分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鎮(zhèn)分類轉運、縣分類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zhèn)生活垃圾管理系統(tǒng)。農村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處理等方式就地或者集中處理。禁止畜禽養(yǎng)殖場、養(yǎng)殖小區(qū)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新項目如何建垃圾分類設施?
垃圾收集站(房)等設施應規(guī)劃同步、建設優(yōu)先
隨著《條例》的實施,小區(qū)、寫字樓下的垃圾桶也將得到“進化”。
《條例》明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轉運站、再生資源回收站等設施應當按照規(guī)劃同步、建設優(yōu)先的原則提前建設。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設計方案的,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不予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核實文件,開發(fā)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同時,《條例》明確,新建住宅建設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現有不具備分類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逐步進行改造。既有住宅區(qū)增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適當給予補貼。
《條例》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或者區(qū)(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按規(guī)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場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