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日前水利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河長制湖長制有關規定,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河段采砂管理辦法》,已通過部長辦公會議審議,現將文件印發。

《管理辦法》提出將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納入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體系,各級河長湖長負責牽頭組織對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可以就有關權限協商調整,調整方案應明確各方責任,并報水利部同意;采砂規劃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應當依法劃定禁采區、確定禁采期;采砂許可原則上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依法決定。
《管理辦法》強調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載明采砂業主信息、開采范圍、控制開采高程、采砂控制量、作業方式、采砂船舶名稱、船舶識別號、采砂船舶功率、挖掘機械數量以及許可證有效期限等內容;應當運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加強河道采砂現場監管;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許可證規定的采砂控制量的,采砂單位和個人應當終止采砂。
《管理辦法》還指出,在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河段依法從事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動涉及采砂的,應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河砂開采、堆放、處置等方面要求;流域管理機構應積極協調有關河長湖長,形成采砂管理合力;應通過暗訪、巡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直管河段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未依法依規認真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職責,導致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依法依規進行問責;應做好非法采砂砂石價值和危害防洪安全的認定評估工作,加強采砂管理隊伍和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