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態環境,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據《長江保護法》《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并表示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

圖文無關
一是明確了河道的禁采區和禁采期。《通知》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優良地區,河道防洪工程、水電站、橋梁、隧道等重大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河道險工、險段和淺窄航道附近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為全年禁采區。
湖北省長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灘站流量大于2.5萬立方米每秒的時段;長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漢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壩以下河段)及東荊河禁采期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其他河道禁采期依據各自采砂規劃確定。
二是完善采砂管理制度和非法采砂打擊措施。《通知》提出,河道采砂規劃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等要求科學合理編制,河道采砂則須嚴格執行河道采砂規劃,嚴禁借整治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實;湖北省將實行采砂船舶總量控制制度,且嚴厲打擊非法建造、改裝隱形采砂船舶等行為;2023年底前,采砂船舶無正當理由,均應全年停放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點,不得在禁采區滯留。
湖北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和河湖長制要求,多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螞蟻搬家”等形式的非法盜采行為;對于非法采砂構成犯罪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因責任不明、管理不嚴、失職瀆職導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亂、引發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人,也將依紀依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