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轄區內一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且露天堆放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近日,昌平區城南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其處以100萬元頂格處罰。
1443平方米的龐然大物
日前,昌平區城南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一施工單位在其開放式貨場內堆放了大量建筑垃圾,渣土、廢舊混凝土以及廢舊磚石等堆成了一座小山。后經現場檢查、勘驗,該處建筑垃圾達到1443平方米,相當于3.5個標準籃球場的面積。這一堆龐然大物既沒有按規定建立密閉式垃圾站,也沒有采用防塵網進行遮蓋。經查,該施工單位未進行建筑垃圾方案報備案,執法人員隨即找到施工單位負責人現場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先后多次約談、督促其立即清運垃圾、恢復場地原貌,避免揚塵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污染。然而,截至7天責令改正期限結束,當事人卻始終未整改。
多方聯動 多管齊下
為嚴厲查處該行為,昌平區城南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在昌平區城管執法局的指導和屬地街道的指揮調度下,按照“吹哨報到”工作機制,會同生態環境、住建及街道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據《規定》第41條第2款,以及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作出了對該施工單位處以100萬元的頂格處罰。為保證執法程序順利推進,執法人員多次對該單位負責人進行法規宣講,要求其盡快改正違法行為。最終,施工單位組織人力對該建筑垃圾進行了集中清理,恢復了場地原貌。
法規解讀
2020年10月1日,《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正式施行。新規中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不得未經許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等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建筑垃圾的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