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從青島市黃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獲悉,因未經核準擅自處置渣土,青島卓越金海岸置業有限公司被罰5萬元。
青島卓越金海岸置業有限公司在華頂山路與漓江東路交匯處西南側場地未經核準擅自處置維港灣項目挖掘基坑時產生的渣土,方量4萬立方米;擅自受納金沙灘建設集團在云霧山路中合金岸項目產生的建設渣土方量3萬立方米。


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2021/08/03,青黃綜法罰字[2021]第2021013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青島卓越金海岸置業有限公司被罰50000.00元。
據悉,上文“華頂山路與漓江東路交匯處”即為卓越維港項目,由青島卓越金海岸置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中合金岸”實際應該為“中和金岸”,由青島金沙灘建設集團建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