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盜采砂石、欺壓殘害百姓,3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頭目被判刑25年。12月2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青島法院刑事、民事、執行典型案例》。
青島法院2022年度刑事民事執行典型案例
劉某某為刑滿釋放人員,2002年8月糾集、勾結部分親屬、有前科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成立某工程公司,并逐漸發展為一個結構穩定、層級分明、勢力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隨后劉某某組織黑惡勢力非法盜采河砂、玄武巖等礦產,通過暴力或其他手段,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生活,欺壓殘害百姓,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城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符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等12項罪名,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十九年不等,并處罰金等附加刑。
本案是《反有組織犯罪法》實施以來山東省公開審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也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以來青島涉案人數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涉黑案件。作為平安青島建設的主力軍,人民法院以“打準打實”的信心和決心,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回應人民群眾期待,對凈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