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自然資源廳印發《福建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其中,包括采礦權出讓收益基準價、探礦權出讓收益基準價及未公布單位可采儲量基準價的采礦權三部分。
在采礦權出讓收益基準價方面,本輪共涉及修訂13個礦種,新制定1個礦種。修訂的13個礦種中,對礦產品銷售價格變動幅度超過20%的建筑用玄武巖(建筑用輝綠巖)、建筑用石料(除建筑用玄武巖、建筑用輝綠巖外)等9個礦種基準價進行調整。其基準價分別為8.5元/方,4元/方。其中,價格變動幅度未達20%的白云巖基準價保持不變為1.8元/噸。為推進海砂開發利用,新制定回填用海砂基準價,為4元/方。
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可采儲量×單位可采儲量基準價×采礦權出讓收益修正系數。

對于,未公布單位可采儲量基準價的采礦權按照出讓金額形式征收出讓收益且未公布單位可采儲量基準價的,計算公式為: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礦產品銷售收入×采礦權權益系數。
《福建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明確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執行該基準價;協議出讓礦業權收益或招標、拍賣、掛牌礦業權出讓收益底價按照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
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執行本通知。協議出讓礦業權收益或招標、拍賣、掛牌礦業權出讓收益底價按照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單位可采儲量基準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