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發布《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意見》。規范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價格評估活動,確保評估價格客觀、真實、合理。建設項目用地批準前,承辦單位不得先行交易剩余砂石料,嚴禁交易未采挖的剩余砂石料。
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必須單獨交易,不得合并交易,便于追溯可查。同一建設項目需跨縣域調撥、調劑剩余砂石料仍用于該工程建設項目的,由產生剩余砂石料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自行處置。剩余砂石料處置收入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規定,全額上繳本級財政國庫。

在違法違規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法采礦行為:
①除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類基礎設施、線性工程外的其他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因工程施工采挖新產生的砂石料及原地遺留砂石料,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或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等情形,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②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在批準占地范圍內采挖砂石擅自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建設項目;
③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方或項目方將剩余砂石料以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等方式擅自處置;
④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超出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含平面和高程)采挖砂石或其他礦產資源;
⑤剩余砂石料銷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項目方占有;
⑥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規處置砂石料行為:
①剩余砂石料銷售數量明顯超出處置方案明確數量;
②剩余砂石料未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
③剩余砂石料銷售收入未全額納入本級財政國庫;
④工程建設項目未動工先行交易、違規合并交易剩余砂石料以及違規插手和干預價格評估等其他違規處置情形。
在處置程序方面,需確定剩余砂石料量、制定處置方案、確定出讓底價、組織實施交易、簽訂處置合同等。明確剩余砂石料處置方式以及砂石料工程量合理誤差的調價機制。
據悉,該規范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是指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類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及其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等,在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范圍內,進行掘進、平整和削坡減荷等因工程施工行為而產生的,有利用價值的,除該工程建設自用以外的砂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