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正在醞釀,以健全完善礦產資源法律制度體系、深化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
記者從自然資源部了解到,《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3月17日起公開征求意見。2024年11月8日,《礦產資源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保障新《礦產資源法》貫徹實施,亟需制定配套法規。自然資源部介紹,新《礦產資源法》確定的“權證分離”、油氣探采合一、礦業用地、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等改革思路和制度框架需要在配套法規中落實落細。新《礦產資源法》作出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等授權性規定,需要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細化完善相關制度措施。
此外,現行《礦產資源法》配套行政法規分別對應不同時期的礦產資源法律制度,相互之間未能實現很好地銜接,甚至存在一定的沖突和矛盾,需要按照新《礦產資源法》進行全面整合,統一納入實施條例。
征求意見稿提出,完善地質調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調查工作順利實施,并將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完善礦產資源規劃制度。礦產資源規劃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特定領域、重要礦種、重點區域等礦產資源規劃。
在礦業權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規定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出讓的礦業權區塊進行核查,確保其不在生態保護紅線等勘查開采禁止區域內。明確國家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同級管理制度,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等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
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設立礦業權登記簿,并核發礦業權證書。礦業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自記載于礦業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礦業權證書是礦業權人享有該礦業權的證明。探礦權人享有排他性勘查有關礦產資源、依法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依法使用土地等權利,并需要履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等相關義務;采礦權人享有排他性開采有關礦產資源、獲得并銷售采出的礦產品、依法使用土地等權利,并需要履行綜合開采、綜合利用和礦區生態修復等義務。
征求意見稿還對勘查開采管理、礦業用地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管理提出具體要求。
實施條例中,就礦區生態修復有哪些具體要求,這是業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出,因開采礦產資源導致礦區地質環境破壞、土地毀損、生態系統破壞的,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采礦權人不得通過轉移財產、虛假轉讓采礦權等形式逃避礦區生態修復義務。
此外,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用銀行賬戶,足額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門用于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等礦區生態修復活動;采礦權人應當與礦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共同簽訂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監管協議。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采礦權人按照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完成生態修復后,應當及時向礦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礦區生態修復驗收合格后,土地權利人應當加強管護和利用,防止拋荒和違法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