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關于嚴格規范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從嚴格編制實施執法計劃、健全完善分級分類檢查制度、嚴格控制執法檢查頻次、嚴格落實執法檢查主體要求、嚴格執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明確執法檢查重點事項、嚴格精準實施行政處罰等十四個方面,對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對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嚴格規范。
通知要求,“監管監察部門”),應綜合考慮礦山數量、災害程度、風險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等因素,精準確定執法重點,合理設定檢查頻次,科學編制年度執法計劃,并嚴格按規定報批或者備案,實施差異化檢查。
((a 將煤礦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劃分為較高()(b類)(b類)(c類)(d)(d)((a)(a)(a)(a)(a)、一般風險(b類)(b類)(b類)(c c類))(d)d(d)d(d)),組織實施分級分類執法檢查。)等四類)
通知明確,嚴禁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檢測檢驗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執法檢查,嚴禁外包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實施執法檢查。實施執法檢查前要制定檢查方案,并按規定報行政執法主體單位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確需當場實施的,要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監管監察部門可結合實際細化完善本轄區礦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實施主體和法律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公開。要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原則,綜合分析違法情節、過錯程度、整改情況等因素,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避免“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過罰不當”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