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自然資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珠自然資字〔2025〕253 號),旨在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工作,該通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實施。

通知明確,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在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范圍內,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無需辦理采礦許可證。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土,處置收益歸政府所有。航道疏浚工程產生的海砂也參照此規定辦理,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同樣可參照執行,但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等項目需嚴格落實相關部門文件規定。
在項目前期工作方面,工程建設項目需在勘察、設計階段完成須動用砂石土的認定和資源量初步核算,委托不少于兩家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完成剩余砂石土處置收益評估,依據評估平均價格確定處置方式并編制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處置方案需明確各類砂石土資源量,由區政府(管委會)指定的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工作,依次報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最后由項目所在地區政府(管委會)審批,且審批工作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
對于剩余砂石土的處置,通知根據資源量大小制定了不同方式。當砂石土資源量合計小于5萬m?時,可單獨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處置,也可采取結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簡易處置方式;當砂石土資源量合計大于等于5萬m?時,原則上采取公開銷售方式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處置,若首次公開銷售未成交,按首次銷售底價的90%作為銷售底價再次組織公開銷售。若第二次公開銷售仍未成交的,由區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制定方案徑報區政府批準執行。同時,若因工程設計變更導致實際砂石土資源量與原處置量不一致,將按實際資源量核算處置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砂石土處置收益由競得人繳交,區級財政部門收取后按投資主體進行分配。市級及以上財政、市級及以上國有企業投資部分的砂石土處置收益80%歸屬市財政,20%歸屬區財政;市級以下財政、市級以下國有企業以及其他投資主體投資部分的收益歸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區財政。
此外,通知還對砂石土加工利用或臨時堆放的審批手續、安全環保等措施,以及各部門的管理監督責任進行了規定,要求建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相關部門落實監管和屬地管理責任,并建立砂石土利用監管臺賬。同時,嚴禁各類違法違規采挖、處置砂石土的行為,對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理。
該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實施前已按規定處置的項目按原方案執行,未處置的項目按新通知規定執行,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此次新規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珠海市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利用管理,促進資源合理利用與市場有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