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黃岡市礦山生態修復條例(草案)》。作為省內第三個啟動礦山生態修復地方立法的市州,這部條例草案從萌芽到成型,緊扣民生關切、直擊發展痛點,為全市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筑牢法治根基。
直面生態痛點,回應發展之需
我市礦產資源豐富,已發現49種礦產,飾面用花崗巖、建筑用石料、螢石等儲量居全省前列。麻城白鴨山飾面花崗巖儲量達5億立方米,武穴石灰巖可利用資源約10億噸,黃梅擁有亞洲最大的5.9億噸硫酸鈣(石膏)儲量,還有長江中下游最大的黃砂基地。礦業成為我市重要支柱產業。
然而,礦業發展背后,生態問題日益嚴峻。截至2025年,全市待修復歷史遺留礦山圖斑有521個,2024-2026年需完成的修復治理面積780公頃,總量居全省第一,生態修復壓力大。
“一方面,地方財政生態修復投入有限,無法滿足龐大的修復需求;另一方面,礦山生態修復涉及多個部門,職責劃分不清,協作管理體制和聯合執法機制不暢。”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坦言。
制度供給不足矛盾更為突出。202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增設礦區生態修復專章,但地方缺乏配套規定。省級層面雖出臺文件,卻未明確各方責任邊界,也未針對不同類型礦山制定差異化修復標準,導致實際操作中常采用“一刀切”的人工修復方式。此外,礦業權退出機制不暢,“僵尸”礦山難注銷、難修復,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基金計提與使用界定不明,土石料綜合利用率不高。這些問題亟須地方立法解決。
“我們要守住生態底線,保住產業根基,立法是最佳路徑。”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張社教表示,制定礦山生態修復條例,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長江大保護戰略的必然要求,也是解決黃岡生態痛點、推動礦業綠色轉型的現實選擇。
扎根基層調研,凝聚多方共識
“立法不能‘閉門造車’,要深入礦區,傾聽群眾心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郭小野道出立法核心思路。從2023年啟動立法前調研,到今年8月草案提請審議,兩年多時間里,立法團隊的足跡遍布黃岡各縣市區,用扎實的調研為條例“打底”。
2023年5月,市人大常委會開啟立法“預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曉文帶領法制委、法工委赴宜昌等地學習,借鑒外地成功經驗,初步形成將礦山生態修復條例列入2025年立法計劃的建議。2024年7月至10月,立法調研全面展開,郭小野帶領團隊奔赴武穴、麻城、英山等礦產資源大縣,深入礦區、走訪企業,與礦山業主、礦區村民、鄉鎮干部交流。“村民渴望改善礦區環境,企業希望政策明確,干部期盼職責清晰。”調研組成員回憶。
廣泛聽取意見是立法過程的顯著特點。今年3月至7月,立法調研組再次深入團風、浠水、羅田等地,走訪座談138人,收集86條意見建議。“有礦山業主希望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村民建議重視修復后管護。” 這些意見被立法團隊詳細記錄、梳理,并融入草案修改。
線上征求意見同步推進。黃岡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通過政府網站公示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同時發函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直部門意見。“收到的意見涵蓋部門職責、社會資本參與等方面,合理可行的都予以采納。”立法起草工作專班成員介紹。
為確保立法質量,條例草案歷經多輪專業論證。我市邀請法律專家、生態環保學者、礦山企業代表研討優化草案。同步完成風險和制度廉潔性評估、公平競爭審查以及合法性審查,確保條例符合上位法且貼合黃岡實際。今年8月8日,草案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隨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經過多輪打磨,條例草案正式進入立法審議程序。
“從立法構想到成型草案,凝聚著各方智慧。” 市人大城環委主任委員熊清海感慨,立法借鑒了黃石、隨州等地經驗,參考了江西上饒、湖北襄陽的創新做法,吸收了基層群眾和企業訴求。“這樣的條例才能切實解決問題。”
明晰責任邊界,創新修復路徑
《黃岡市礦山生態修復條例(草案)》共34條,涵蓋總則、礦山生態修復、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圍繞生態修復需求,彰顯黃岡特色,呈現出三大亮點。
責任“清單化”,破解“誰來修”難題——
條例草案明確了各方責任邊界:市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督促全市礦山生態修復;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實施與監管,是歷史遺留、責任人滅失及政策性關閉礦山的修復主體;礦業權人對新建、在建和生產礦山生態修復負主體責任。
針對部門協同難題,草案細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職責。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修復方案審批、基金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污染防治監督;林業部門負責礦區植被恢復指導等。還新增鄉鎮、街道職責,調動基層力量參與生態保護。
修復“分類化”,避免“一刀切”誤區——
條例草案提出“分類修復”理念,區分人工修復與自然恢復適用范圍,破解傳統修復方式單一、效益低的問題。
草案規定,長江經濟帶以外、社會生產與人員活動少的歷史遺留礦山區域,遵循“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原則,鼓勵“自然恢復+人工輔助”方式。如封禁管護、促進植被自然演替。新建、在建和生產礦山則按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開展系統修復,實現“邊開采邊修復”。
路徑“創新化”,激活市場與產業動能——
條例草案鼓勵探索“生態修復+”模式,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在資金籌措上,借鑒武穴市PPP模式引入中國能建集團修復17座歷史遺留礦山的經驗,明確社會資本參與程序、收益方式和激勵政策,讓市場主體“愿意來、有回報”。
在資源利用上,草案支持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等試點,鼓勵礦山修復后發展農文旅產業。對修復過程中土石料利用作出規定,相關方案需經縣級政府同意并報上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查,確保資源合理利用。
此外,草案將綠色礦山建設貫穿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明確其作為采礦權設置論證審核依據,要求新建礦山將綠色礦山納入設計與合同。“通過立法推動綠色礦山建設,引導礦業綠色轉型,實現生態與產業雙贏。”熊清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