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出新規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4月23日公布《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加強對煤礦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資源整合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辦法規定,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煤礦建設單位實行多級管理的,由項目建設單位上一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同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辦法明確,煤礦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條件后,方可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完成;單項工程經過工程質量機構認證,并取得質量合格認證書;經過聯合試運轉運行正常,并提交聯合試運轉報告;提交進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區積水、積氣、火區等有關隱敝致災因素的建井地質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合格;取得采礦許可證,礦長和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提交礦井瓦斯等級、各煤層煤塵爆炸性和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按突出礦井設計的還應提交已揭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提交礦井主要電器和機械設備檢測檢驗合格報告。
辦法還明確,煤礦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修改設計后未經原設計審查單位批復同意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等級和礦井瓦斯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地溫、沖擊地壓等災害類型升級的;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礦井開拓方式、通風系統、排水系統、供電系統、提升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發生變化的;露天煤礦最終幫坡角、開采工藝、初始拉溝位置及排土場位置發生變化的。
此外,辦法還在驗收方案、驗收技術專家資格、驗收程序、驗收監管機制、驗收核查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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