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濟南市為落實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擬對《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管理辦法》(濟城發〔2018〕32號)以下內容做出修改:
一、發文機構。順應機構改革實際,刪除“濟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考核記分分值。上述文件的附件《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個別標準已不適應管理需要,一并予以修改。
三、有效期。為動態適應下一步建筑垃圾管理的需要,將有效期由五年縮短為三年。
我局將上述修改內容整理為《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月24日。
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下列聯系方式提出:
1、傳真:0531-85596025;
2、電子郵件:jncgjzfc@jn.shandong.cn;
3、通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英雄山路211號,郵政編碼:250002。
附件1.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市城管局
2019年12月24日
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垃圾處置行為,加強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管理,推進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濟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南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核準,納入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管理的企業及車輛,應按照本辦法接受考核記分管理。
第三條市城管局負責本市納入名錄管理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管理工作。市城管局成立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管理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監督管理部門。
市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能,負責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考核記分管理工作。
各區(縣)城管部門配合做好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考核記分管理實行綜合評分制,每年分為1月至6月、7月至12月兩個評價周期。每個評價周期內運輸企業考核記分實行100分制,運輸車輛考核記分實行30分制,運輸車輛考核記分同時記入所屬運輸企業。
第五條根據記分信息在一個評價周期內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評定為優秀企業、良好企業、一般企業、較差企業,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評定為優秀車輛、良好車輛、較差車輛。
按照《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日常管理記分細則》(以下簡稱《記分細則》,詳見附件1)、《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詳見附件2),每個評價周期內考核記分30分以下的為優秀企業、30分(含)—40分為良好企業、40分(含)—60分為一般企業、達到61分以上為較差企業。每個評價周期內考核記分10分以下的為優秀車輛、10分(含)—20分為良好車輛、達到20分(含)以上的為較差車輛。
第六條 運輸企業違規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確定為較差企業:
(一)在記分周期內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責任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記分周期內被城管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2次以上的;
(三)利用暴力或威脅、恐嚇手段拒絕、阻礙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四)記分周期內運輸企業被城管執法一般程序行政處罰五次以上的。
(五)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記分信息采集的依據:
(一)有關部門表彰的文件、獲獎證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城管部門或相關監督機構的通報及處理決定;
(四)《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違法行為移交查處函等法律文書或經相關專業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運輸企業信用信息具體認定時間,以上述采集依據的發文日期為準。
第八條記分信息按照記分評價期,實行半年制上報制度。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區(縣)城管部門將運輸企業記分信息報送到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作為企業信用評價的依據。
加分項記分信息,由運輸企業按照《記分標準》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自行報送至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匯總。未按時報送或未通過公示的加分項記分信息,在信用評價時不予采用。
第九條評審委員會按照《記分細則》和《記分標準》對運輸企業和車輛進行賦分,同時確定評價結果,結果于每年的1月20日、7月20日進行網上公示,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正式對外發布。
第十條運輸企業評價等級及評價結果實行動態調整。按相關處罰文書生效之日起,調整其評價等級及評價結果,且在計算認定本評價期評價等級及評價結果時,對該行為繼續予以記分。
第十一條評價結果的應用:
一.運輸企業:
1.優秀企業:給予表彰并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招標評標中優先推薦使用;創先評優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優先支持企業發展壯大。
2.良好企業:正常開展經營服務活動。
3.一般企業:對其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重點監管;在規定期限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為較差企業。
4.較差企業:實施動態跟蹤管理,如被評定為較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期間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二.運輸車輛
1.優秀車輛:給予表彰并在辦理準運手續時給予一定政策鼓勵;創先評優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2.良好車輛:正常開展經營服務活動。
3.較差車輛:實施動態跟蹤管理,如被評定為較差車輛,責令限期整改,期間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二條運輸企業或車輛所有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由運輸企業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書面提交,并附相關證明材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收到異議后7個工作日內核查有關評價情況并答復處理。在異議受理期間,不停止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記分信息的采集、評定、發布工作,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保證記分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運輸企業應當如實向記分信息采集記錄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記分信息采集記錄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審查責任。
運輸企業申報記分信息弄虛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為,影響評定結果客觀真實的,根據《記分標準》加倍扣除其相應評價分數。
第十四條在記分信息管理工作中,城管部門和相關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應當提供記分信息采集依據等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瞞報、錯報、漏報信用信息,對運輸企業或個人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記分管理信息進行商業活動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各縣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記分評價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 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日常管理記分細則
2.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標準
附件1
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日常管理記分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濟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經市城市管理局核準,納入濟南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管理的企業及車輛。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及車輛實行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個人以及未納入運輸企業準入名錄的企業、車輛,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市城市管理局牽頭負責全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日常管理記分工作。市公安交警、市城鄉交通等部門按照職能,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途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及記分工作。
各區城管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及記分工作。
第四條 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應自覺接受城管、公安、城鄉交通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考核記分是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在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記分(具體記分標準附后)。
第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車輛實行綜合評分制,每年分為1月至6月、7月至12月兩個評價期。
第七條 每個評價期內,運輸企業考核記分實行積分制,累計考核記分達到40-60分(含)的,約談企業負責人或給予書面警告;累計考核記分達到61分以上的,責令限期整改,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期間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如兩個評價期內兩次記分61分以上的,責令限期整改,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期間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記分信息同時納入濟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八條 每個評價期內,運輸車輛考核記分累計達到30分的,責令限期整改,約談車主及企業負責人,期間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如兩個評價期內兩次記分達到30分的,責令限期整改,約談車主及企業負責人并組織培訓教育,期間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記分信息同時納入濟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九條 運輸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在一年之內被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決定其退出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三年內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一)車輛未實行密閉或者覆蓋運輸的;
(二)使用未納入名錄中的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
(三)未按照核準確定的地點傾倒建筑垃圾的;
(四)承運未經核準的建筑垃圾的。
運輸企業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決定其退出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
第十條 公安城鄉交通等部門提供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法違規處理情況,按照《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標準》納入運輸車輛的日常記分。
第十一條 各區城管局和相關部門將違規運輸企業和車輛的查處及考核記分情況,每周五定期匯總至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監督管理部門。
附件2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記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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