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10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獲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原則,對全市施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投放、運輸、消納、利用等各個環節,進行了體系化、特色化規定。
“源頭分類”+“綜合利用”
實現開源節流循環發展
《辦法》提出,我市要實行“源頭分類”制度,對建筑垃圾加強源頭管理,并鼓勵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實現源頭減量。同時,對已產生的建筑垃圾,要在分類的基礎上采取針對性措施,能直接利用的應當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置。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對“綜合利用”也設立了專門條款,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綜合處置,鼓勵各類工程項目建設優先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這就從“開源”和“節流”兩方面為建筑垃圾的處置提供了符合生態要求的有效途徑,有力貫徹循環發展、綠色發展的理念。
“問題導向”+“閉環思維”
構筑覆蓋全環節鏈條體系
建筑垃圾管理的主體責任不明確、投放運輸不規范、消納處置較薄弱、管理成效不明顯等突出問題,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辦法》以問題為導向,在前期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有的放矢地進行制度設計,著力打通貫穿建筑垃圾處置的投放、運輸、消納、利用等各個環節,規范管理部門、投放責任人、消納場等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構筑出覆蓋全環節、多主體、閉環相扣的制度體系。
根據《辦法》,我市通過建筑垃圾投放管理人責任制度,可明確不同工程的建筑垃圾責任人和建筑垃圾的投放、運輸要求;通過規范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和管理以及建立有償收費制度等,可解決消納薄弱問題;通過明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等11個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可以細化職責、形成合力,保障管理成效。
“進出機制”+“信息平臺”
實現高效便捷的動態監管
《辦法》規定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提出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市場退出機制,實現對市場主體準入準出的管理。同時,賦權職能部門要建立信用考核評價體系,對失信違法的市場主體進行動態監管。
著眼于信息化、動態化管理服務需要,《辦法》還提出要建立建筑垃圾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對建筑垃圾投放與需求信息,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車輛和建筑垃圾消納場信息,及與建筑垃圾相關的行政執法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同時為建筑垃圾投放和需求主體調劑利用建筑垃圾提供場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利等部門均須進駐該平臺并提供相關信息。該平臺的建成將為我市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管理服務提供一個更加高效便捷的線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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