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縣實行砂石礦石采運管理準運單制度
從6月1號開始,根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全省、全市統一部署,我縣在全縣范圍內實行砂石開采運輸管理準運單制度,進一步加強全縣砂石、礦石資源管理,切實規范砂、石開采、運輸及經營秩序。
4號,在紅塔鎮黨灣村,兩輛沒有砂石礦石采運管理準運單的載重車,被執法專班查扣,所運砂石被全部沒收,并處以罰款。
據了解,從6月1號開始,我縣境內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庫、人工水道、滯蓄洪區等)、耕地、林地、灘涂及未利用土地等管理范圍的砂、石開采、運輸(包括車輛、船舶),實行準運單制度。砂、石采運管理準運單實行一式四聯管理。道路砂、石運輸車輛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砂、石采運管理準運單,河砂加蓋“房縣水利和湖泊局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專用章”,石料加蓋“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礦產準運專用章”。 砂、石采運管理準運單是運輸砂、石的車輛(或船具)證明其砂、石來源合法有效的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更和轉借。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砂、石,運輸車輛(船舶)不得載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銷售。砂、石堆放場所、經營場所的管理人和經營人,在接收砂、石時,要檢查并收存準運單,對不能提供砂、石采運管理準運單的,應拒絕接收。任何個人和企事業單位不得擅自接收沒有準運單的砂、石。對拒不執行通告規定,在房縣境內裝運河道砂石而無砂、石采運管理準運單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扣押違法運砂車輛(船舶),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運砂石,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收購、銷售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河道砂石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砂石,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無砂、石采運管理準運單運銷礦石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將對超載超限運輸,非法建造改裝車輛(船舶)等違法行為嚴格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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