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有關問題通知
日期:2008-07-04 | 來源:河南旗艦機械有限公司
發改辦環資(2008)981號
各省、自治區、立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友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有關行業協會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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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辦環資(2008)981號 各省、自治區、立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友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有關行業協會及單位: 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是電石渣資源化最成熟、最經濟的方法,既可節約水泥生產所用的天然石灰石資源,降低水泥成本,又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廢物堆存造成的污染,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鑒于此,為鼓勵電石渣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國家將對全部利用電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產水泥項目的規模和工藝放寬限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有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電石渣制水泥生產裝置規模,不受產業政策所定規模的限制,但須達到1000噸/日及以上。同時鼓勵規模較小的電石法聚氯乙烯企業通過與周邊水泥企業或其他可消納電石渣的企業合作,使電石渣得到充分利用。 二、新建、改擴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必須同時配套建設電石渣生產水泥等電石渣綜合利用裝置,其電石渣生產水泥裝置單套生產規模必須達到2000噸/日及以上。 三、現有電石渣水泥生產線可以采用濕磨干燒生產工藝進行改造,新建電石渣水泥生產線裝置必須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 四、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的企業,經國家循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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