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如果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相關規定,個人最高可處罰500元,單位最高可處罰50萬元,同時,將單位或個人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垃圾分類這項民生“關鍵小事”自此邁入了“法治時代”。《條例》的制定實施,將為徐州市生活垃圾實行強制分類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對于改善人居環境,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發揮立法引領作用
垃圾分類工作就是新時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董瑞啟指出:“徐州作為江蘇省唯一一個全國‘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城市,應當發揮立法引領作用,為‘無廢城市’創建提供立法制度支撐。”
《條例》結合徐州市實際情況,明確了相關部門生活垃圾管理的職責,細化了生活垃圾設施規劃與建設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處置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規范,設定了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董瑞啟介紹說,此次立法在指導思想上主要突出了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屬地負責、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控制和管理;二是總結經驗、廣泛借鑒,對徐州及其它地區在生活垃圾管理政策上、措施上積累的成熟經驗和成果加以總結、提煉和借鑒;三是結合徐州的實際情況,通過制定條例解決問題,并完善相關的法律責任。
據介紹,《條例》在多方面有創新之舉。如,生活垃圾設施建設中的鄰避效應問題一直較為突出,《條例》突出規劃引領的引領作用,規定相關設施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再比如,源頭減量是當前推進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的薄弱環節和難點問題。《條例》針對特定對象提出了強制性要求,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等,并明確了市場監管、商務、郵政等部門的職責,確保源頭減量落實到位。
《條例》還加強對有害垃圾的管理,科學合理地細化了有害垃圾的分類標準,對收集環節作了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對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作了指引性規范。
突出法規剛性確保執行到位
做好垃圾分類工作,需要市民形成綠色生活理念、養成綠色生活習慣。
作為垃圾分類管理最重要的一環,《條例》從多個方面對生活垃圾投放進行了規范:一是確立了“誰產生誰負責”制度;二是完善了管理責任人制度,對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授權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三是規定裝修垃圾、工業固廢等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投;四是合理地處理了業主與物業公司在生活垃圾投放中的關系,規定“物業服務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內容進行約定”。
普通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市城管局局長徐建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廚余垃圾應當先在產生場所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內。廢棄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收集或者單獨堆放到指定地點。綠化作業垃圾以及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規的有效實施,關鍵在于執法的剛性。據介紹,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條例》設定了相應的罰則。如果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相關規定,個人最高可處罰500元,單位最高可處罰50萬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處罰不是目的,而是呼吁全社會對垃圾分類引起重視,養成良好習慣。”徐建表示,個人如有違反生活垃圾投放輕微違法行為,經教育、勸誡后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并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不予處罰。
對“混收混運混處”行為實行“零容忍”
“前端分類投,后端一車拉。”長期以來,廣大市民對于分類投放后是否能做到分類收運、分類處置比較關心。
為此,《條例》第五章用9條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進行詳細的規定,對分類管理責任人、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建立“不分類、不收運、不處置”制度。
《條例》減輕了居民和物業公司負擔,明確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置,并進行全過程監管;嚴格規范收集、運輸行為,明確收運單位作業要求,不得混裝混運,按照相關部門確定的運輸路線和時段及時清運,要求運輸車輛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對運輸進行全程監控;規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處置方式,同時考慮到農村實際,對農村廚余垃圾的處置作了規范完善;補充“拒收”制度漏洞,明確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協調處理,保障全程分類效果的實現。
“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最高可處罰5萬元。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對接收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置的,最高可處罰50萬元。” 徐建表示,下一步,徐州市城管局將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加大對分類收運、處置行為的執法檢查力度,對于“混收混運混處”行為實行“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