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針對日前印發的《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然資源部召開新聞通氣會,對《通知》內容進行解讀,對一直以來采礦用地所面臨的問題進行復盤,提出解決方案。
自然資源部礦業權司相關負責人在通氣會上介紹,采礦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設用地,實際用地年限由礦山服務年限決定,礦業活動停止則不再需要采礦用地,這與一般的建設用地,如城市的建設用地以及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用地有很大不同,且礦山開采挖損、邊坡垮塌、壓占破壞后可以通過復墾修復,恢復到可利用狀態。此外,采礦用地,特別是一些重要能源、金屬礦產資源大多地處偏遠地區,遠離城鎮。
這些特點決定了采礦用地區別于一般建設用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礦山開采需要用地,特別是煤炭、金屬以及砂石等露天開采礦山用地規模相對較大。長期以來,采礦用地辦理審批手續涉及規模指標等約束,客觀上造成了礦山企業正常用地需求無法及時保障,部分礦山出現了“有礦無地”的情況。在這方面,采礦企業訴求比較強烈,地方部門從服務和管理的角度也反映一定的困難。
該負責人介紹,本次印發的《通知》充分考慮了采礦用地的特殊性和礦產資源開發客觀規律,推動建立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等一系列措施,拓寬了采礦用地的保障途徑,從規劃布局、復墾修復、用地管理以及監管實施全鏈條為采礦用地作出指引。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和采礦企業可以通過將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解決計劃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問題。鼓勵使用復墾修復騰退指標辦理用地手續,允許復墾修復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補平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礦,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為了規范復墾修復驗收和地類認定,《通知》要求,通過驗收的復墾修復地塊,經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或日常變更機制認定地類和面積后,方可掛鉤使用。原則上應先復墾修復、再使用騰退指標。
《通知》還提出,要強化組織實施和全過程監管。各省(區、市)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對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和騰退指標使用情況負總責。自然資源部做好政策實施情況監管并定期開展抽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騰退的指標、空間位置和審批情況納入全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實行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