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近日印發《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全面提高礦山救護隊整體建設水平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安全、快速、高效處置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負責全國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組織管理工作,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負責本地區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組織管理工作。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分為3個等級,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有效期均為三年。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要求,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重點對一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等級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抽查,同時對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開展標準化定級工作及日常監督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礦山救護隊標準化等級運行情況的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每年應跟進檢查、動態指導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建設,重點加強一級礦山救護隊及新建評級、升級或降級礦山救護隊的監督管理。發現等級不符的嚴重問題,一級礦山救護隊由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組織重新評定,二、三級礦山救護隊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組織重新評定。
《辦法》規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有效期內,對出現實施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時,響應命令不及時、推諉拖延、臨陣退縮或者拒不執行救援命令等4種行為之一的各扣10分,作為標準化評定補充內容,組織重新評定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