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省政務服務事項“五級十二同”標準要求,進一步優化提升營商環境,有效推動昆明市建筑垃圾處置審批改革工作,在總結主城區前期試行的基礎上,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進一步修改完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審批程序》(以下簡稱《審批程序》),并于近日公示。
按照《審批程序》,建設施工場地出口須按照凈車出場的相關要求建設洗車作業平臺和防污降塵等配套設施并能有效使用方可受理,申請單位須提供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表、建筑垃圾處理方案以及消納處置合同、建筑垃圾運輸合同。其中,核準申請表、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消納處置合同、建筑垃圾運輸合同須提供原件。相關申請資料可通過區(縣)級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提交。許可期限為8個工作日。
值得一提的是,因搶險、救災等應急措施需要緊急處置建筑垃圾的,可按照應急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在處置前應向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備。拆違覆綠、社區提質和存在特殊情形的重大項目等工程無法按上述要求提供申請資料的,由建設單位提供證明材料,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或相關職能部門出具書面函件并按程序“一事一議”審批辦理。因建設項目施工場地受限需臨時性施工處置建筑垃圾建設洗車作業平臺的,在資料齊全的前提下,經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現場實際情況出具同意意見,可以通過備案的方式處置建筑垃圾;在申請人完成洗車作業平臺建設并經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
許可程序分為受理(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勘察審核(辦理時限為區內處置的2個工作日,跨區處置的4個工作日)、審批決定(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制證與送達(辦理時限為即時)4個步驟。
申請人要求延續與變更建筑垃圾處置審批有關事項的,應向所在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表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變更申報單位或確需延期的需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再次提出勘察意見。之后,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業務處室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再由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根據決定按要求辦理。
行政許可辦結后,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負責將準予許可的建筑垃圾處置相關信息錄入昆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綜合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許可后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監管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建設單位須在工程項目出口處明顯位置張貼公布行政許可信息,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