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市政府印發《咸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25條,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進行明確規定,加強建筑垃圾管理,推進減排與綜合利用,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的總稱,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辦法》規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責任主體,市中心城區由咸安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考核等工作。 各縣(市、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與此同時,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部門之間應當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協同推進建筑垃圾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政策有效執行。
《辦法》明確,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建立建筑垃圾分類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堆放、分類處理。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收費制度。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經核準的建筑垃圾收運處置企業支付收運、消(受)納、處置等費用。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必須向屬地城管執法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取得處置許可。未經許可的,不得處置。運輸建筑垃圾的過程中,相關單位需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并嚴格遵守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不得隨意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也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
遵循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通過袋裝、桶裝等密閉方式,被安全清運至建筑垃圾處置中心。居民也可以選擇委托具備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來進行專業清運。
據悉,我市建立監督舉報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同時,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統一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控平臺,將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名單及車輛號牌定期向社會公布,提供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實施城市建筑垃圾產生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單位“電子聯單”管理制度,嚴格把控產、運、消三大環節,實現過程追溯。
另外,建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車輛和駕駛員安全運行誠信檔案,落實“黑名單”制度。由城管執法部門根據事實依據,經過調查核實后,作出列入“黑名單”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時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