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城市建設及城市更新也在加速推進,建筑垃圾的管理成為城市可持續發展面臨的重要課題。為了有效應對建筑垃圾帶來的環境挑戰,提升資源利用效率,各地加強立法工作,相繼出臺并施行各具特色的建筑垃圾管理條例。這些法規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等全流程進行詳細規范,有效促進源頭減量、加強分類處理、推動綜合利用。
分類處理 完善監管機制
《無錫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于本月起正式施行,條例明確了建筑垃圾處理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以“全周期管理”為核心,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進行分類處理,構建起覆蓋產生、運輸、處置的全流程監管體系。
在責任劃分上,條例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需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對本行業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及相關污染防治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條例對建設項目的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目標管理,建設單位應明確源頭減量目標和措施,將相關費用納入工程預算;設計單位要優化工程設計,減少材料損耗和垃圾產生;施工單位需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備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收集、貯存,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
此外,針對裝修垃圾,條例實行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責任人需采取多項措施減少垃圾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也需按規定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核準,獲得許可后方可運營。
統籌協調 促進區域平衡
同樣于本月起開始施行的《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突出“資源再生”理念,構建“源頭減量—精準分流—高值利用”的循環體系。條例要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實行統籌協調、屬地負責、分類處理、全程監管。
明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要求。條例明確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和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單位,應當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因搶險、救災等應急處置措施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應急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但是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24小時內書面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聚焦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義務,規定建設單位應保障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和運輸處置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并在工程量清單中單列。條例對施工現場管理作出細化規定,為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管理、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還對建筑垃圾運輸、建筑垃圾中轉場地、利用處置場所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細化規定,同時強化了全過程數字化監管要求。
回應群眾對裝修垃圾的管理需求。條例明確城鄉居住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等管理責任人,實行物業服務管理和未實行物業服務管理的情形,對管理責任人賦予存放點設置、信息報送、監督管理等義務并設定了處罰。同時,明確了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的義務,以期通過立法建立健全裝修垃圾長效管理機制,破解裝修垃圾管理難題。
聚焦工程渣土消納出路。針對消納場地資源不平衡、核心城區無法自行消納的難點問題,條例提出建立跨區、縣(市)處置補償機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加強市級統籌協調和應急保障場地建設,強化規劃引領,落實處置設施規劃布局,保障設施用地。
構建體系 強化監管服務
即將于下月開始施行的《汕頭經濟特區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立足沿海城市特點,構建陸海聯動治理新格局。條例明確,建筑垃圾管理要構建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屬地監管、分類處理、全過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制定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日常監督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在源頭減量和排放管理上,條例要求工程建設單位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處理等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監督相關單位嚴格落實。施工單位需申請建筑垃圾排放許可,編制處理方案并備案。對于不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小型工程和房屋裝飾裝修工程,也明確了管理責任人及其責任。
條例要求,建筑垃圾運輸實行許可制度,運輸單位需取得準運許可并實行告知承諾制。此外,條例還對建筑垃圾的利用和處置場所建設、運營等進行了規范,鼓勵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規范流程 推動資源化利用
《臨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將于下月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強和規范建筑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發揮領導作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劃。
在建筑垃圾產生和貯存管理方面,條例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標準、工藝等實現源頭減量。要求建設工程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明確產生量、源頭減量措施、分類收集與存放措施等內容。規定裝修垃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責任人需設置臨時貯存場所,并采取防塵、防滲等環保措施。
條例指出,建筑垃圾運輸遵循公平競爭原則,推行市場化、專業化運行機制。運輸單位需具備一定條件,如擁有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固定辦公和停車場地、健全的管理制度等。運輸車輛也應具備全密閉運輸裝置、衛星定位監控裝置等,且在運輸過程中需遵守多項規定,如確保衛星定位監控裝置正常運行、密閉運輸、不得沿途遺撒等。
在消納和利用管理方面,條例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組織建設消納場所及資源化利用設施。政府優先安排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用地,在產業政策等方面給予扶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鼓勵將部分建筑垃圾作為土地整理的填充材料。消納場所運營單位需遵守多項規定,如選址符合規劃、具備相關設備和設施、對建筑垃圾進行規范處理等。
各地法規雖然在具體條款上各有側重,但都圍繞著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推動綜合利用和實現無害化處理的共同目標。這些條例的實施,將有助于減少建筑垃圾對環境的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城市建設的綠色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