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六枝特區生態修復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在礦山生態修復過程中,針對確定無主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主體,特區遵循“誰破壞、誰治理”的核心原則,結合法律框架和市場化機制綜合施策。

圖為:六枝特區全景
在法律框架下的責任主體界定,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采礦權人是生態修復的首要責任人,其義務不因采礦權終止而免除,形成終身追責機制。在礦業權流轉情形下,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由受讓人承擔修復責任。即使企業注銷或改制,原采礦權人仍需承擔修復責任。
對于非法開采行為,行為人需承擔行政處罰與生態修復雙重責任,檢察院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非法采礦企業的修復費用和懲罰性賠償。對于歷史遺留廢棄礦區,若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滅失或者無法確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礦區生態修復。
同時,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全過程,采取“誰投入誰受益”原則,支持社會資本在政府支出責任為主的項目中投資、運營,實現公益目標與經濟回報。總體而言,責任主體包括采礦權人、政府、破壞行為人、社會公眾及第三方機構,通過政府監管、法律約束和市場機制確保修復工作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