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率先出臺法規實施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12月28日,在青島綠帆再生建材有限公司廠區內,從建筑工地運來的大塊建筑垃圾,被碎石機打碎后,再經過篩分、整形等工序,就能生產出粗細不等的“再生骨料”,替代砂子、石子等天然建材。
當前,面對垃圾圍城困局,這種被形容為“‘吃進’建筑垃圾,‘吐出’環保建材”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越來越受到重視。前述公司負責人介紹,2009年開始,青島開始推進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現已發展起6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但是,由于我國尚沒有針對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導致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存在缺少原料,再生產品推廣難,土地、稅收、市場準入等方面扶持政策缺乏等困難,生產規模受到嚴重制約。
據青島市政府28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介紹,從2013年1月1日起,《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將開始實施。據了解,這是全省首部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力求從法規層面破解占垃圾總量40%左右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之困。
《條例》設立了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編制與審核制度。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在辦理拆除施工備案前,應當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為了通過經濟手段減少建筑廢棄物的排放,《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產生建筑廢棄物的數量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處置費。
“在處置費上,我們遵循‘誰排放,誰交費;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副主任孫夢元表示,不管是拆除工程還是新建工程,實施單位均應以4元/立方的標準繳納建筑廢棄物處置費,并將建筑廢棄物運送至資源化利用場所。所收取的處置費,全部用于支持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
關于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條例》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宣傳推廣,鼓勵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提高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能夠滿足規范設計要求的,應當率先采購和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同時,采取按比例返還建筑廢棄物處理費等方式,鼓勵非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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