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通過審議 對煤炭減量等六方面進行詳細規定
《條例》對大氣污染防治進行全面規范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當日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對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煤炭減量、禁燃區劃定、煤質管理、鍋爐改造、集中供熱、農村清潔能源等六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河北省近年來飽受大氣污染困擾。經過2013年以來“鐵腕治污”,雖然空氣質量取得初步改善,但受重化工業比重較大、能源結構不合理、機動車快速增長和自然條件先天不足等多重因素影響,大氣污染治理任務依然艱巨。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蘭翠說,《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以環保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為基本依據,按照“源頭管控、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思路對大氣污染防治進行全面規范。條例共包括8章93條,對政府及其部門責任、各類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區域協作機制等進行了規定。
2015年,河北全省設區城市空氣質量達標天數平均為192天,比2014年增加40天。重度以上污染天數平均為36天,比2014年減少30天,PM2.5濃度比2014年下降了18.9%。
重點削減工業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河北是用煤大省,燃煤消耗量巨大,削減燃煤總量是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重中之重。13日審議通過的《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河北燃煤污染防治作出規定,并提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將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80%的范圍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區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等條件,制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重點削減工業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實現煤炭消費負增長。《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質量管理,禁止生產、進口、運輸、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煤炭使用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潔凈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
逐步將重污染企業搬出城市建成區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區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合理確定重點產業和能源結構,制定和推行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經濟政策,促進污染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與產業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產業布局,逐步將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合成制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重污染企業搬出城市建成區和生態紅線控制區。在完成落實技術改造措施和達到排放污染防治標準要求后,遷入工業園區。
根據《條例》,我省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省人民政府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排污單位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條例》規定,我省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志。除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需要通過應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外,禁止通過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條例》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
《條例》規定,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污染企業,實行階梯排污收費、差別信貸、差別水價、懲罰性電價。
根據《條例》,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收集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達到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條例》規定,用于工業生產的鍋爐應當達到國家和我省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標明燃料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
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定期協商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產業轉移的承接與合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產業結構調整規定和準入標準,統籌考慮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的協調。
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北京市、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大氣污染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統一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加強區域預警聯動和監測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環評會商,促進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通報可能造成跨界大氣影響的重大污染事故,協調跨界大氣污染糾紛。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職責情況,并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根據《條例》,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條例》規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在落實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導致產生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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