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建立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一次會議近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
會議強調,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是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重要保障,要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要以維護實現國家礦產資源基本權益為核心,理順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其中,在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面,2016年10月公布的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研究起草的《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方案》),提出了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以及配套改革政策。
《方案》具體內容包括:一是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范圍,取消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建議將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享比例定為5∶5。二是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調整為礦業權占用費,占有礦業權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者依法繳納礦業權占用費。礦業權占用費依據占地面積、單位面積定額,由財政部門會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按年征收。按2∶8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金庫,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享。三是在礦產開采環節,將礦產資源補償費適當并入資源稅,完善資源稅制。四是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取消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建立動態化監管機制,推進環境治理成本內部化,使礦山企業真正履行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責任。礦山企業需單設會計科目,根據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要求,按照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入企業成本,提取的資金由企業用于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
《方案》提出的配套改革政策包括:一是礦業權占用費、礦業權出讓收益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各級財政統籌用于地質調查和生態保護修復方面支出。二是取消地勘單位礦業權價款轉增資本金政策。三是取消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礦業權價款補繳政策。
此外,《方案》還提出了幾項具體改革事項的時間表。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的包括:財政部會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研究修訂或制定《礦業權占用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開展試點工作;建立以企業公示、社會監督、政府抽查、行業自律為主要特點的礦業權人信息公示制度,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以及礦產資源稅費繳納情況納入公示內容,設置“黑名單”(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在2020年前完成的有一項:研究修訂《礦產資源法》和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
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征求意見稿
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稅費政策體系對于維護國家權益、調節資源收益、籌集財政收入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定位不準確、功能不清晰,礦產資源廉價取得,礦山企業治理責任不落實等問題。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于落實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主要任務分工方案》要求,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以問題導向,研究提出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具體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及目標。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以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產資源及生態環境的基本權益為核心,以建立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為目的,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則。一是進一步理順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公平市場競爭環境,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維護國家權益的完整性;二是落實礦山企業環境治理恢復責任,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加快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三是不增加企業負擔;四是合理調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利益關系,提高中央財政分享比例,弱化地方政府與資源開發的直接利益關系,減少私挖亂采、賤賣資源的行為。
二、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框架及主要內容
制度框架: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范圍,取消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調整為礦業權占用費,占有礦業權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者依法繳納礦業權占用費;在礦產開采環節,將礦產資源補償費適當并入資源稅,完善資源稅制;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取消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建立動態化監管機制,推進環境治理成本內部化,使礦山企業真正履行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責任。
主要內容包括:
(一)取消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設立礦業權出讓收益。現有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針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反映國家投資收益。按照充分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原則,礦業權出讓收益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的礦業權,礦業權出讓時一次性確定。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以礦產資源規劃為基礎,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實現礦業權出讓改革與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的有機銜接。礦業權原則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出讓。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競得人報價金額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競得人,并將報價金額確定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礦業權出讓收益參照類似市場條件的基準價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應當以資金方式繳納,具體征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根據《礦產資源法》、《物權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其收入主要應用于地質調查及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等支出。礦業權出讓收益宜作為中央財政收入,考慮到我國礦產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關系,既要體現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又要適當弱化地方政府與資源開發的直接利益關系,減少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建議將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享比例定為5:5。
(二)將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調整為礦業權占用費,是國家長期的、基礎性收益,相當于國外的礦地租金。礦業權占用費依據占地面積、單位面積定額,由財政部門會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按年征收。單位面積定額分探礦、采礦兩類,并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增強其調控礦業權市場“跑馬圈地”、“圈而不探”的功能。考慮到礦業權占用費是針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占用礦業權設計的,宜將礦業權占用費大頭留在地方,建議將目前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登記機關不同、分級收取,改為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監繳,按2:8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金庫,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享,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三)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對大部分礦產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與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資源價格掛鉤,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增強稅收彈性。同時,按照清費立稅原則,將礦產資源補償費適當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規范稅費關系。
(四)取消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礦山企業需單設會計科目,根據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要求,按照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入企業成本,提取的資金由企業用于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動態監管機制,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對達不到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要求的,要強制企業整改。
三、配套改革
(一)礦業權占用費、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資產性收入,按照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有關要求,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各級財政統籌用于地質調查和生態保護修復方面支出。
(二)取消地勘單位礦業權價款轉增資本金政策。該政策的初衷是支持地勘單位轉型,經過若干年,地勘單位的發展呈現分化,部分單位轉型成功,完全按企業方式運作,但仍有部分單位改革動力不足、轉型較慢。為公平市場競爭環境,建議取消地勘單位礦業權價款轉增資本金政策。
(三)取消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礦業權價款補繳政策。現行政策規定,對礦業權價款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還需要以現金方式補繳,需同步沖減國家資本,操作復雜,容易引起糾紛。鑒于礦業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后,由占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履行保值增值職責,并接受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有必要停止執行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礦業權價款現金補繳辦法。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聯席機制,明確分工,財政部、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調,推動這一改革。
(二)財政部會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研究修訂或制定《礦業權占用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開展試點工作。時間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三)妥善做好新老制度的銜接工作。按照“老問題老辦法、新問題新辦法”原則,研究制定新老制度銜接辦法,確保改革的平穩過渡。時間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四)建立礦業權人信用約束、管理部門和社會共同監督的新機制。建立以企業公示、社會監督、政府抽查、行業自律為主要特點的礦業權人信息公示制度,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以及礦產資源稅費繳納情況納入公示內容,設置“黑名單”(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逐步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時間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
(五)研究修訂《礦產資源法》和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快礦產資源行政審批制度、礦業權監督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礦業權評估制度等改革工作,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時間安排:2020年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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