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快建設煤礦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快建設煤礦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特急文件,要求相關單位進一步加快建設煤礦產能置換增減掛鉤工作,并明確9項具體措施。
《通知》首次明確提出,建立煤炭產能置換長效機制,即“十三五”期間,對于國發〔2016〕7號文印發前手續不全、又確需繼續建設的煤礦項目,嚴格執行減量置換政策;對〔2016〕7號文印發前已核準的在建煤礦項目,按照《關于實施減量置換嚴控煤炭新增產能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02號)等文件要求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
據了解,《通知》最大亮點是鼓勵省(區、市)實施產能置換。同時,鼓勵實施煤炭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實施兼并重組,鼓勵已經核準(審批)的煤礦建設項目通過產能置換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等。
對于上述方式的產能置換,置換產能指標按《關于實施減量置換嚴控煤炭新增產能有關事項的通知》折算后產能的130%計算。
《通知》要求,穩妥有序推進煤炭去產能。嚴格落實新建煤礦減量置換要求。具體為,符合上述要求的置換產能指標均可按規定進行折算,但用于置換的實際關閉退出煤礦產能(含核減產能)不得小于新建煤礦項目建設規模。
《通知》明確,支持地方統一實施產能置換。對部分去產能煤礦數量多、產能規模小的地區,可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征得關閉退出煤炭企業的書面意見后,統一開展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簽訂產能置換協議,收益統籌用于本地區煤炭去產能相關工作。
此外,《通知》提出,加強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交易服務。鼓勵地方政府建立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平臺,發布產能交易指標信息,為產能置換創造有利條件。
《通知》還提出,已納入年度化解過剩產能實施方案并按期關閉退出的煤礦,應在次年6月30日前簽訂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協議。其中,2016年已關閉退出的煤礦,最遲應于2017 年9月30日前簽訂協議,逾期未簽訂的退出產能指標作廢。2017年6月30日前簽訂協議并上報產能置換方案的,通知規定的130%折算比例可提高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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