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建筑垃圾處置或將實行收費制度
建筑垃圾處置或將實行收費制度!昨日,從市城管局獲悉,該局對2003年所出臺的《東莞市市區余泥渣土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起草了《東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了解,2003年出臺的《東莞市市區余泥渣土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東莞市市區,而目前東莞建筑垃圾處理處置工作已涉及全市各鎮(街、園區),因此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其適用范圍為東莞市行政區域。
注意到,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筑垃圾處置或將實行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發改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城管等部門制定,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執行。
征求意見稿對居民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也作出了詳細規定:個人在房屋改造、維修、裝修施工過程中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許可手續,但應當經所在村(社區)同意,并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建筑垃圾必須排放至在村(社區)設置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并由村(社區)統一將建筑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準運)許可的單位清運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受納場所。
征求意見稿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與建筑垃圾混合排放,不得在道路、橋梁、河涌邊、溝渠、綠化帶等公共場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對違反規定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作出了詳細規定。例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與建筑垃圾混合排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等情形,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單位最高可罰款1萬元,個人最高可罰3000元。
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將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將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也將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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