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武漢市司法局、武漢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的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武漢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11年6月20日施行以來,為我市加強建筑垃圾管理,規范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等處置行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暫行辦法》已難以適應現行的建筑垃圾管理要求,亟須修改完善:
一是《暫行辦法》對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職能部門職責劃分不夠明晰,存在空白和交叉地帶;
二是隨著城市建筑垃圾日益增長,建筑垃圾處置遇到新瓶頸,消納場所的消納容量日顯不足,土地資源更加緊張,需要探索新型的建筑垃圾消納和綜合利用方式;
三是《暫行辦法》在建筑垃圾管理的技術上不夠精細化,對建筑垃圾的運輸工具、建設工地的管理等缺乏操作標準和詳細規定;
四是《暫行辦法》未充分評估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保障生態環境的考慮不夠全面。
此外,根據《武漢市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武漢市貫徹落實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的通知》(武環督改文〔2017〕1號)中整改方案和任務清單的要求,為切實做好中央環保督察組反饋意見的整改工作,需要進一步厘清建筑垃圾管理和執法職責,進一步理順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職責劃分,進一步明確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選址規劃、建設及管理的職責,對全市建筑垃圾實施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智能化管理,這使得《暫行辦法》的修訂顯得更加緊迫和必要。
二、《辦法》涵蓋的我市建筑垃圾的范圍及處置原則?
《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設施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三、《辦法》在建筑垃圾消納及利用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建立了生態補償機制。當前,我市末端消納場所和處置設施的缺乏以及管理的不足,始終制約著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好轉,消納場所的設立,必然給周邊環境帶來一定的污染,影響受納區建設消納場所的積極性。為此,《辦法》建立了生態補償機制,明確生態補償費用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受納區生態維護和修復,該機制有利于提高受納區建設消納場所的積極性,緩解目前建筑垃圾消納的緊張局面。
二是完善了消納場所建設制度。為實現消納場所建設布局的合理化,避免消納場所建設給我市環境埋下污染隱患以及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安全隱患,《辦法》全面規定了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遵守的要求,并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及利用項目實行特許經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三是強化了資源化利用管理。為規范綜合利用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辦法》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了詳細的規制,并專門規定了建筑棄料的規范化處置。為進一步促進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辦法》一方面要求市、區人民政府鼓勵綜合利用企業的發展,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另一方面強制要求政府投資工程應當在指定工程部位選用綜合利用產品,并規定道路工程應當選用處理后的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填料。
此外,《辦法》明確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建筑垃圾,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建筑垃圾。
四、《辦法》在建筑垃圾運輸管理上有哪些規定?
為解決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標識混亂、帶泥上路、渣土撒落以及駕駛員野蠻開車、頻繁違章的難題,《辦法》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行為規范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明確了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對駕駛人員的管理義務;并對運輸建筑垃圾的禁運情形作了細致的規定。
一是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
二是規定運輸企業義務。承運建筑垃圾前核實已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自覺接受沖洗,防止車輪帶泥上路污染路面;遵守道路通行規定,不得超高、超載,不得超速行駛;密閉運輸,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飛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車輛運輸合格證、車輛通行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根據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運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納場所。
三是開展安全運輸培訓。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駕駛人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建立駕駛人員檔案制度。
五、《辦法》在建筑垃圾處置監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完善了信息共享平臺制度。為解決信息孤島和碎片化問題,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部門聯合監管的合力,《辦法》規定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實現監管信息共享。
二是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的文件精神,《辦法》規定市城管執法部門應將建設、施工、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處置建筑垃圾的失信信息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并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是凸顯了全程管理的理念。建筑垃圾處置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建設施工、道路運輸、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等多個領域,為提高建筑垃圾處置監管的有效性,必須對建筑垃圾處置實施全程管理。為此,《辦法》將我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中一些有益的工作制度轉化為立法規范,明確規定施工現場及消納場所應當建立消納管理臺賬制度,城管執法部門承擔消納管理臺賬運行的監管責任。《辦法》強調了建設單位對建筑垃圾處置負總責,具體規定了建設單位在建筑垃圾處置各個環節中的主體責任。
六、《辦法》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為保障《辦法》的貫徹落實,《辦法》第六章對違反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的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條款,處罰措施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銜接,并細化了行政裁量權,確保執法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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