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出臺
為全面推進呼和浩特市生態文明建設,加快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徹底解決自然保護區內礦山企業勘查開發建設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依法依規解決礦業權合理退出問題,4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的通知》(呼政發〔2019〕21號。
詳情如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
現將《呼和浩特市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辦法為全面推進呼和浩特市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我市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徹底解決自然保護區內礦山企業勘查開發建設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的指導意見》(內政發〔2018〕19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退出方案〉的通知》(呼政發〔2017〕5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二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的重要講話精神,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堅決執行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守生態安全底線,堅持問題和目標導向,按照國家、自治區關于自然保護區的政策要求,依法實施我市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工作,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努力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統籌推進。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是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的責任主體,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
堅持取締非法、補償合法。非法礦山企業依法取締,不予補償;合法礦山企業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做到公平、公開、公正,陽光操作。
堅持自愿協商、合理補償。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調查核實的礦山企業勘查、開采投入和履行義務等情況,與礦山企業充分協商,合理確定補償金額,簽訂退出補償協議。
堅持誰受益誰補償、誰破壞誰治理。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補償資金,同時積極向國家、自治區爭取相關資金。退出礦山企業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退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無主體的退出礦山由相關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恢復治理。
(三)任務目標。
呼和浩特市境內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僅有內蒙古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有礦業權設置。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的指導意見》(內政發〔2018〕19號)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退出方案〉的通知》(呼政發〔2017〕57號),2019年12月底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與合法礦業權人簽訂退出補償協議,礦業權人按照協議約定時限退出自然保護區,各有關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相關證照。2020年6月底前礦山企業全部退出大青山自然保護區。我市境內旗縣級自然保護區內礦山企業也要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有序退出。
旗縣區人民政府與礦業權人簽訂退出補償協議并實施補償不作為礦業權人退出自然保護區的前提條件。
二、退出補償適用范圍
(一)呼和浩特市境內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補償按照本辦法執行。旗縣級自然保護區內礦山企業退出補償工作,由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二)大青山山脈呼和浩特市境內其他礦業權的退出及補償工作,由相關旗縣區人民政府參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退出方案〉的通知》(呼政發〔2017〕57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停止大青山山脈呼和浩特市境內礦山企業勘查、開發建設活動的決定》(呼政發〔2018〕32號)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退出方式
對保護區內已設置的礦業權采用注銷、縮小礦區范圍、協商補償三種方式分類退出。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探礦權、采礦權,以注銷方式退出,礦業權不予補償:
1.探礦權
(1)探礦權人自愿放棄,申請注銷的;
(2)涉及財政出資的;
(3)同一勘查階段提出再次延續申請,勘查面積已不能滿足縮減要求的。
2.采礦權
(1)采礦權人自愿放棄,申請注銷的;
(2)涉及國有獨資公司的采礦權;
(3)因安全生產、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被礦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關停、關閉、取締的采礦權;
(4)資源枯竭或沒有剩余服務年限等不具備延續條件的。
(二)對勘查面積較大的探礦權,扣除與保護區重疊區域后,剩余面積能夠滿足勘查需要,且轉為采礦權后符合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的相關政策要求的,可采取縮小礦區范圍方式退出自然保護區,退出部分不予補償。
(三)以注銷和縮小面積方式退出之外的礦業權,以協商補償方式退出。
四、退出程序
(一)注銷式退出。
1.以注銷方式退出,礦業權人自愿放棄補償、申請注銷的礦業權的,按程序辦理礦業權注銷。
2.對符合注銷條件,但礦業權人不愿辦理注銷手續的,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布關閉公告,各有關部門依法注銷、吊銷企業相關證照。
(二)縮小礦區范圍式退出。
以縮小礦區范圍方式退出自然保護區的,在扣除與保護區重疊區域后,按照程序辦理探礦權變更登記。
(三)協商補償式退出。
礦業權人向礦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提出退出補償申請。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與礦業權人通過評估或其他方式視具體情況就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償退出協議,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布關閉公告,各有關部門依法注銷、吊銷企業相關證照。對協商不一致的,按以下程序退出:
1.探礦權
(1)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選擇第三方中介機構,依據相關證據材料,對探礦權人的勘查投入進行評估、核定并予公示;
(2)旗縣區財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共同核定應退還價款,如需評估、核算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應退還探礦權價款予以評估或核算。確定后的應退還價款報旗縣區政府予以公示;
(3)探礦權人未按照要求開展相應的治理恢復措施的,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恢復治理,由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實際投入核定恢復治理費用并予公示;
(4)根據公示的勘查投入、探礦權應退價款及相應的治理恢復費用,合理確定最終補償金額,由旗縣區人民政府與探礦權人簽訂退出補償協議;
(5)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布自然保護區內礦山企業關閉公告,各有關部門依法注銷、吊銷企業相關證照。
2.采礦權
(1)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選擇第三方中介機構,依據相關證據材料,對采礦權人的礦山建設投入進行評估、核定并予公示;
(2)采礦權人未按照要求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實際投入核定恢復治理費用并予公示;
(3)旗縣區財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依據有償處置時的地質報告及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年報,共同核定已有償處置尚未開采的資源量對應價款,如需評估、核算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已有償處置尚未開采的資源儲量對應價款予以評估或核算,確定后的應退還價款報旗縣區政府予以公示;
(4)根據公示的礦山建設投入、采礦權應退價款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費用,合理確定最終補償金額,由旗縣區人民政府與礦業權人簽訂退出補償協議;
(5)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布關閉公告,發證機關予以注銷采礦權,各有關部門依法注銷、吊銷企業相關證照。
五、補償標準
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補償要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掛鉤,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后,一并核算補償。最終補償金額為礦山企業退出應補償金額減去旗縣區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環境治理費用后確定的合理補償金額。
(一)探礦權。
對探礦權人退出應補償金額由勘查投入和剩余勘查面積對應價款構成。
1.勘查投入按照原國土資源部《關于地質礦產勘查投入核算范圍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7〕150號)和《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2010年版)、礦業權人提供的票據、認定的實物工作量等進行核定。無法提供票據或票據不齊全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核定實物工作量和投入資金,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報告,可作為核定投入依據;
2.剩余勘查面積對應價款以旗縣區人民政府公示的應退還價款為準。
(二)采礦權。
對采礦權人退出應補償金額由礦山建設投入、已有償處置尚未開采的資源儲量對應價款、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賬戶余額構成。
1.礦山建設投入包括采選基礎設施設備和采選工程投入,但不包括礦區范圍之外的公路、水、電、通信等設施;
2.礦山建設投入由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選擇的第三方中介機構依據采礦權人提供的票據進行評估。無法提供票據或票據不齊全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核定實物工作量和投入資金,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可作為核定投入依據;
3.已有償處置尚未開采的資源儲量對應價款以旗縣區人民政府公示的應退還價款為準;
4.應退保證金以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賬戶余額為準。
(三)地質環境治理費用。
1.礦山無需治理的或礦業權人自行恢復治理并經驗收合格的,最終補償金額無需核減;
2.礦業權人不履行治理恢復義務或治理恢復達不到要求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以有償方式聘請第三方進行治理,恢復治理費用依據實際投入予以認定,治理費用在礦業權人退出應補償金額中核減;
3.礦山實際產生的相應治理恢復費用如大于對礦業權人補償金額的,礦業權人應補足剩余部分,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依法追償。
六、政策措施
(一)鼓勵有條件的旗縣區采取礦業權異地設置等方式,以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解決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問題。
(二)涉及抵押的礦業權,旗縣區人民政府在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及兌付補償時,應充分考慮抵押權人利益。
七、有關要求
(一)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化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工作,旗縣區人民政府是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工作實施主體,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
(二)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籌措資金,同時積極爭取上級的補助資金。
(三)礦業權人通過虛假證據材料等手段騙取補償資金的,收繳補償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自然保護區礦業權補償退出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對不執行本辦法,不配合開展退出補償工作,也不簽訂補償協議的礦業權人,政府不予退還價款,也不給予補償。
(五)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嚴格按照退出補償辦法要求,強化措施,落實責任,積極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補償工作,并于2020年6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工作總結。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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