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首例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11月6日上午,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楊亞濤等4人在長江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作出判決:以非法采礦罪判處楊亞濤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至二萬元不等,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判決楊亞濤等人承擔相應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并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鏡湖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下旬,楊亞濤、楊心華父子二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楊心華通過聯系采砂船,楊亞濤通過聯系運輸船主董玉喜,多次在長江銅陵段230號-231號紅浮標水域,非法采砂共計7000噸,該區域系長江河道禁采區。此外,董玉喜、馬源兵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在上述區域非法采砂500噸、4520噸。楊亞濤等人在長江非法采砂共計12020噸,涉案江砂總價值336560元。
經專家評估,楊亞濤等人非法采砂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其中,造成河床原始結構受損6683立方米,水源涵養量減少4022立方米,對河床的穩定性和安全造成威脅,恢復河床原始結構及水源涵養量需376140元,恢復漁業資源費用2246元,合計378386元。鏡湖區法院認為,楊亞濤等人非法采砂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鑒于楊亞濤等人自愿認罪認罰,分別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和積極賠償的情節,遂作出了如上判決。
目前,楊亞濤等4人已賠償了全部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以及評估費用共計人民幣388386元。
據悉,該案是蕪湖市檢察機關對在長江非法采礦案提起的第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今年以來,蕪湖市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在服務保障長江(安徽)經濟帶建設發展中主動作為,積極探索對在長江非法采砂提起公益訴訟,努力保護長江母親河良好的生態環境。記者 顧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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