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區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巴中市城區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切實維護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規劃區從事房地產開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進行建筑垃圾運輸及其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工程在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以及建筑物、構筑物在修繕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鼓勵建筑垃圾的減排,提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處置。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建筑垃圾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規劃、環保、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核 準
第五條本市建筑垃圾運輸推行公司化、規模化、專業化運營管理。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審核。
第六條在本市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核發的車輛行駛證;
(四)書面申請,明確外運建筑垃圾的數量、運輸車輛臺數(附每輛車的行駛證復印件)、運輸時間及傾倒(處置)地點、運輸線路、處置方式等;
(五)建筑垃圾封閉運輸承諾書;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專職經營管理、安全管理人員和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
第三章 運 輸
第七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
(二)車輛前部安裝放大反光號牌,車廂尾部噴涂放大反光號碼;
(三)車輛技術標準與機動車行駛證一致;
(四)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全密閉覆蓋設施。
第八條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有超載、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或者污損、遮擋號牌等交通違法行為;
(二)按規定的時間、線路行駛;
(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證》;
(四)保持車輪、車身外部整潔,不得帶泥行駛;
(五)密閉運輸,不得冒載或者沿途泄漏、遺撒;
(六)將建筑垃圾運送至核定的消納場地。
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公司應當配置作業現場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員,監督運輸車輛密閉啟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臺賬,定期向相關部門上報數據信息。
第九條凡需清運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委托具有運輸處置資格的專業公司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章 消 納
第十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管理有關規定,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按規劃設計方案做好前期基礎建設,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下列區域不得設置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者有滑動崩塌危險的地區;
(二)基本農田;
(三)環城生態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設置的其他區域。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四周應設置不低于2米的實體安全圍墻;應設置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杜絕安全隱患,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撿廢舊物品。
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的管理人員必須對建筑垃圾的處置情況如實登記,合理安排傾倒,并及時對傾倒的建筑垃圾進行平整,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對建筑垃圾運輸和消納實施統一監督檢查。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四條有以下行為的,予以處理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三)對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單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26條之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26條之規定,給予處罰。
(四)建筑垃圾運輸沿途泄漏、拋撒或者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23條之規定取消其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資格。
(五)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25條之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 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管理辦法 ”的資訊
- 陜西省水利廳召開《陜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修訂審查會...(2025-04-18)
- “企業買報告—機構賣合規” 現象頻發!監管總局修訂《辦法》,砂石行業...(2025-03-25)
- 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咸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辦法”...(2025-03-21)
- 4月1日起實施!舟山建筑垃圾有新規(2025-02-27)
-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印發 實行源頭減量目標管理...(2024-11-11)
- 臨汾市召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立法推進會(2024-05-11)
- 《晉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