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聚焦建筑廢棄物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全流程治理,對建筑廢棄物分為許可類和非許可類管理。對于在排放環節免予許可的裝飾裝修廢棄物,《條例》設置專章,明確了“投哪里”“怎么投”“怎么管”。
據悉,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產量從2012年的2386萬立方米增加到2024年的6640萬立方米,增長了兩倍,其收集、貯存、運輸、消納、綜合利用對城市的規劃、建設、管理產生巨大壓力。同時,不斷提高的智慧管理手段和建筑廢棄物資源利用水平,又為新的監管工作方式創造了條件。原《條例》自2012年6月1日施行以來,已不能滿足廣州市建筑廢棄物治理的需求,需要修訂《條例》加以規范。

廣州市建筑垃圾治理數字化監管平臺。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供圖
設許可類和非許可類管理
日常裝飾裝修產生少量的廢棄物如何處置?《條例》設許可類和非許可類管理模式,明確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裝飾裝修工程產生的建筑廢棄物為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排放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的單位或者個人,免予辦理排放的建筑廢棄物處置證。
《條例》同時設有“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處置”專章。明確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例如,住宅小區和辦公、經營場所,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住宅小區未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明確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條例》還規定,排放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的義務,如不得將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暫存、收運,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應當袋裝收集、定點投放至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沿途泄漏、遺撒的應當立即清除等。
除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外,其他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產生的建筑廢棄物,其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都實施許可管理,應當向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申請辦理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的建筑廢棄物處置證。
不定點投放、遺撒不立即清除或被處罰
根據《條例》,市民在處理裝修廢棄物時可以“自行投放”或“找人清運”。日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自行投放”必須定點投放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的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群眾可以通過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微信小程序找到暫存場所的地點。
“找人清運”即直接交由具有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清運,送至消納場或者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填埋、回收或者再利用。群眾可以通過網上清運平臺選擇需要清運的裝飾裝修廢棄物種類、數量、預約時間等信息,進行“一鍵下單”,實現裝飾裝修廢棄物網上預約、上門清運,讓群眾在家門口就能高效解決裝飾裝修廢棄物的處置問題。

清運平臺頁面
《條例》明確,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統籌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交通安全、土地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對此,《條例》也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排放單位和個人將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交由不具有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清運或者不投放至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的,或者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的管理人不在二日內交由具有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清運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在道路上運輸建筑廢棄物沿途泄漏、遺撒建筑廢棄物不立即清除;不袋裝收集的,或者不定點投放至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的,或者沿途泄漏、遺撒不立即清除的單位,相關部門可對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則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不超二日
對群眾排放裝飾裝修廢棄物的方便不能建立在對其他群眾、周邊環境的“不方便”基礎上。因此,《條例》對建筑廢棄物的排放與運輸也做了明確規定,要求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施工工地建筑廢棄物排放管理人員,對建筑廢棄物的裝載以及車輛放行等情況進行登記和監督,不得放行超載車輛。
與此同時,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暫存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在二日內交由具有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清運。
在建筑廢棄物運輸過程中,《條例》規定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運輸時間避開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中心城區限時間限路段夜間通行,非許可類裝飾裝修廢棄物運輸車輛適當放開日間非交通高峰時段通行。
此外,《條例》還要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本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技術規范,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密閉性能、車輛標志、車載監控的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